函 95.6.13「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北市工建使字第0956516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處95613日召開「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納入95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7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2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召開「研商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為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

二、開會時間:956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三、開會地點:市政大樓2樓南區建管處203會議室

四、主 持 人:邱科長英哲                        錄:洪德豪

五、出 席 者: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楊檔巖、曹昌歲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丁文祥

              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陳泰昌、戴源昌

                                              劉東澍、黃麗玲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梁秀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二科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陳昭志、詹德棟

                                              李豪偉

六、結    論:

提案一:民國93.01.01日以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興建完成或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原核准圖說「昇降機間」未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者,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得否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檢討改善?

決議: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及鼓勵申請室內裝修立場,類此案件准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檢討改善。至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否應檢討該條文,報請內政部釋示。

提案二:申請用途變更或室內裝修案件,補習班之「廁所」或餐飲業之「廚房」等類似空間,可否設置於既存違建範圍內?

決議:既存違建不因申請用途變更或室內裝修而得以合法化,因其本體不具合法性,故既存違建範圍內,不得設置維持建築物用途機能之必要空間。

提案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或戶數變更案件,其室內居室空間若與既存違建連通,該居室是否有最小長寬尺寸之限制?

決議:按本局91.07.31.北市工建字第09153655300號函規定:「本市建照申請案中有關「居室」(不含住宅、集合住宅)之規模,面積應達4平方公尺以上,最小寬度、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故類此案件,均請參照本局上開函示辦理。

提案四:分戶牆之開口可否設置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捲門?

決議:鑑於本市若干分戶案件,分戶牆開口係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捲門區劃,但實際分戶後卻連通使用,明顯係藉由分戶手段規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變更使用執照之限制。是自即日起,申請分戶案件,分戶牆如有開口,應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且申請人應切結爾後倘因產權移轉,應將該開口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予以封閉,或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以減免使用管理糾紛。

提案五: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檢討衛生設備數量?

決議:本案另函報請內政部釋示。

提案六:某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為400平方公尺,申請1戶變更為2戶,其室內裝修可否按分戶後每戶未達300平方公尺,逕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化程序辦理?

決議:為避免大規模建築物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室內裝修審核查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戶案件,其室內裝修申

請面積,當以原分戶前面積合計檢討,建築物位於10層以下樓層,分戶申請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位於11層以上樓層,分戶申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室內裝修應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查驗。

提案七:建築物擬申請分戶,可否穿越「共用陽台」通達直通樓梯或二戶共用同一陽台之規劃?

決議:按圖例所示連通直通樓梯之「共用陽台」,其實際功能類似學校教室之室外走廊,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檢討走廊之寬度及構造外,尚涉及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變更事宜,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另基於保護民眾隱私權及社會治安考量,建築物申請分戶,分戶後不得有二戶共用同一陽台之規劃。至若如圖例所示擬將分戶牆延伸至陽台,應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且經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檢討簽證其結構安全無虞。

提案八:「農舍」可否申請分戶?

決議:查「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第3點(二)對於農舍新、增、改、修建規定應以坐落基地內一戶一幢為原則,是農舍不得辦理分戶。

提案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戶數,變更圖說應先經建管處核准後始得憑辦室內裝修,但室內裝修竣工後,倘實際用途與分戶圖說所載用途類組不符時,如何處理?

決議:依本局93.11.24.北市工建字第09354563600號函修正「臺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規定,戶數變更若涉及兩種以上跨類(組)用途之整併,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以,分戶及其室內裝修圖說應與原核准用途一致。

提案十: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人倘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其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人得否改為建築物使用人?

決議: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案件,其室內裝修圖說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免予審查。惟室內裝修既係「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辦,兩者「申請人」當有一致性。惟「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之「注意事項附表」倘經備註:「室內裝修另由建築物使用人○○○向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者,自得依該備註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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