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89.4.11.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0892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結論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考量建管法令修正頻繁及營業場所型態日趨多樣化,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執行實務或新舊建築物法令適用等疑義,本局建管處乃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公共安全檢查爭議議題,藉以統一檢查執行標準,釐清相關單位與人員權責。

二、各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倘有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問題,請提具書面意見函送本局憑參。必要時本局將擇期通知提案單位或人員列席研商。

結論:

提案一:消防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之防火牆(如安全梯間),或樓梯間增設排煙管道導致寬度不足等,應係消防局或建管處權責?

決 議:目前變更使用案件常發現消防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未設置防火閘門情形,爾後類此案件,請消防局查核圖說或竣工勘驗時加強要求,並知會建管處。至既成事實案件,由建管處負責督導改善。

提案二:室內裝修究竟可否採用耐燃性塗料(防火漆)?有否「有效期限」問題?

決 議:室內裝修原則上可使用耐燃性塗料,惟必須提具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書,並依證書規格欄所載耐燃等級辦理;或領有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並依認可使用內容欄所載耐燃性能等級使用。至有否「有效期限」乙節,另案報請內政部釋示。

提案三:學校舞蹈教室、體操教室等動態活動使用之場所,基於安全考量、避免運動傷害,得否於壁面敷設防撞海綿(類似沙發椅材質)。

決 議:有關學校舞蹈教室、體操教室等類似場所,基於教學需要及人身安全考量,得於壁面敷設防撞海綿,免依室內裝修材料有關規定檢討。

提案四:室內裝修不包括壁紙、壁布、地氈之黏貼與擺設,但貼飾木皮是否可比照辦理?若可,木皮厚度有無限制?

決 議:黏貼木皮與壁紙、壁布相當,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疇,惟木皮與木板有別,凡具一定厚度得以明確丈量者,均應視為木板。

提案五:基於美觀考量,室內裝修常飾以木製押條,基寬度及位置應如何規範?

決 議:按「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說明三業有明文,故室內裝修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提案六:部分營業場所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常見公安檢查不合格情形,應如何處理

決 議:按內政部函示,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得併案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且新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一年內得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經查獲公共檢查不合格者,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仍應要求受檢場所限期改善,如係屬建築師簽證不實者,另案追究建築師責任。

提案七: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雖檢附壁面裝修材料證明,但現場複查時卻發現使用數種材料,在目視方式無法辨認是否符合規定時,應如何處理?

決 議: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上開情形宜請受檢場所提具材料合格證明,或責由專業檢查人書面切結後併案存查。

提案八:變更使用執照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場所,公安檢查時發現違建擴大使用且超過上開規模時,違建部分應否要求依室內裝修材料規定改善?

決 議:為避免業者規避前述法令約束,基於公共安全考量,違建擴大使用部分應併同合法使用部分檢討改善。另依內政部營建署86.2.14.營署建字第○一二二七號函檢送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務協調會議紀錄之結論()決議:「對申報案件,如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專業機構或檢查人應於『專業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5.其他附註說明並研提改善計畫。」故受檢場所倘有違章或違規擴大使用情事者,均應依上開函示辦理。

提案九: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前排煙室之防火區劃(防火牆)得否以自動防火鐵捲門替代?

決 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目後段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不燃材料。」故排煙室之防火區劃應以防火構造壁體為之,不得採用自動防火鐵捲門替代。惟使用執照圖說業已核准採用自動防火鐵捲門者不在此限。

提案十:電扶梯旁因防火區劃開設小門,其開啟方向是否須往避難方向開啟?倘使用執照核准圖並非往避難方向開啟時應否要求受檢場所改善?

決 議:電扶梯旁因防火區劃開設小門之開啟方向,尚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依使用執照核准圖說辦理。

提案十一:「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是否須維持原用途或領有合法證照之場所才可適用?對於無照或營業項目不符場所可否適用?(如涉及室內走廊寬度之檢討)

決 議:凡73117日前興建完成之舊有建築物,無論是否維持原用途或有否領得合法證照,其公共安全檢查均得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檢討改善。

提案十二:營業場所(如B1類組)之辦公區以防火構造及防火門與營業區區隔,該辦公區是否須一併納入申報範圍?其檢查標準應依B1類組或G2類組之標準檢查?

決 議:同一場所建築物供數種不同類組使用時,倘以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區劃,且動線毋須穿越他戶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得就實際使用範圍分別申報;至動線必須穿越他戶者,應一併納入申報範圍,並各就使用類組之標準檢查。

提案十三:商場、百貨公司等場所之壁面甚多貨架,應否納入室內裝修檢討?

決 議: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家具非屬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得免納入檢查項目檢討改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