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承租高鐵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業空間之商店,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031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承租貴公司高鐵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店向縣市政府申辦室內裝修審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9614日台高車發字第00026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7條之2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其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就室內裝之定義業有規定,該辦法第25條並明文,「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法,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合先敘明。

 三、復查交通部業向行政院申請貴公司車站之特種建築物許可在案,該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時,應不含承租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店室內裝修,是該等室內裝修如符合上開說明二規定,自得檢具書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室內裝修審核;至上述特種建築物車站如變更原行政院核定之內容,宜依建築法第98條及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程序,另案辦理變更。

 四、副本抄送高鐵車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請查照及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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