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自95年6月15日起推動「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制度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5076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健全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自95615日起推動「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制度,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處案陳該處9552日召開「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係建築法第77條之21項第1款所明文,是為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自95615日起,上開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張貼數量得視個案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決定,但至少一張,拍照後檢同竣工照片附卷備查。

 三、因隨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申辦程序不同,「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之格式及管理作為分為下列3種:

() 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者,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時,發給附件一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該證由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於建管處網站繕打內容並列印,併於校對副本時戳蓋本局備查章。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者,變更使用許可時,發給附件二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該證由申請人或設計建築師於建管處網站繕打內容並列印,併於校對副本時戳蓋本局備查章。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化申辦程序由審查人員簽認准予施工者,由審查人員逕於建管處網站繕打附件三格式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並戳蓋執業圖記。張貼拍照後,檢同「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證說明書(修正格式如附件四)」送本局建管處備查。

 四、納入95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2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7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向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嗣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核合格,准予施工。

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原審查機構或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本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裝修地址

 

裝修住戶

 

連絡電話

 

設計廠商

 

連絡電話

 

施工廠商

 

連絡電話

 

施工期間

預定自            日起至            日止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連絡電話

工務局核准室內裝修備查章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2377-3011

 

環境保護局  環保專線

2720-6301

勞動檢查處(第二科)

2596-9998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

2725-8387

建管處(違建查報隊)

2759-5761

※註:本證應張貼於裝修場所之出入口明顯處,拍照後併同竣工照片申請竣工查驗。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其裝修圖說嗣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准予施工。結構安全部分,業經建築師檢討符合規定並簽證負責。

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本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裝修地址

 

裝修住戶

 

連絡電話

 

建 築 師

 

連絡電話

 

施工廠商

 

連絡電話

 

施工期間

預定自            日起至            日止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連絡電話

工務局核准變更使用備查章

環境保護局  環保專線

2720-6301

 

勞動檢查處(第二科)

2596-9998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

2725-8387

建管處(違建查報隊)

2759-5761

※註:本證應張貼於裝修場所之出入口明顯處,拍照後併同竣工照片申請竣工查驗。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並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經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准予進行施工。結構安全部分,並經審查人員檢討簽證符合規定。

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俟工程完竣並經審查人員查驗合格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審查人員:                  

    期:            

裝修地址

 

審查人員

建築師 

執業圖記

 

派任證書

   

 

連絡電話

 

裝修住戶

 

連絡電話

 

施工廠商

 

連絡電話

 

施工期間

預定自            日起至            日止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連絡電話

環保局 環保專線

2720-6301

建管處使管科

2725-8387

勞檢處第二科

2796-9998

違建查報隊

2759-5761

※註:本證應張貼於裝修場所之出入口明顯處,並由審查人員拍照後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臺北市室內裝修案件審查人員說明書

本人受託辦理本市                                          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查驗,查該建築物領有      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         ,裝修後實際用途為         ,裝修面積         平方公尺。經檢討其裝修圖說尚符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且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簡化申辦程序,准予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處並已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詳後附照片)

本案室內裝修工程預訂              日前施工完竣,當俟工程完竣後隨即檢送相關圖說文件報請  貴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茲填具裝修住戶基本資料並檢附審查機構審查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敬請同意備查。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審查人員:                           (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裝修住戶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裝修住戶身分

(ˇ選)

□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使用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