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新建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施工期間倘未經許可擅自裝修,當援引建築法何條文處罰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507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新建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施工期間倘未經許可擅自裝修,當援引建築法何條文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583400號函。

二、「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為建築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是新建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辦理。故新建建築物內部裝修併同建築工程辦理時,施工期間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施工,如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處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