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立面外觀如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者,辦理室內裝修審查或變更使用執照如何處理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3月2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251619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建築物立面外觀如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者,辦理室內裝修審查或變更使用執照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是本市擬依法申請建築物外牆面之變更,即應檢附符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經該幢建築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署之同意書,始得辦理。

三、至建築物外牆面之開口位置或尺寸、飾面材料等之更動如係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者,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本局同意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並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執業技師檢討結構安全後簽證負責。至若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之更動或違章建築,仍當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納入九十二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7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01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