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人查驗簽證檢查表」各乙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66482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各乙種,如附件,並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納入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四三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七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九十三年九月廿三日上午九時卅分

貳、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南區二樓建管處二○三會議室

伍、結論:

一、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檢查表」修正案,經與會單位研商結果修正如後附件,俟簽報本局核准後函頒實施。案內相關書表之修正內容,重點概述如次:

()鑒於「內部裝修材料」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之一,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無論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准用途使用,涉及室內裝修行為者均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至若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登載用途不符之使用,則屬違規使用之認定範疇,尚不做為室內裝修准駁之依據,「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之「建築物裝修後用途」僅係供檢討內部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之依據。

()基於慎重起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案件,應先委託開業建築師檢具相關文件及圖說送本局審查,俟核准並領得「核准變更戶數公函」及「變更戶數備查圖說」後,始可憑辦室內裝修審查。另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一一六四四○○號函頒「臺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戶數申辦原則一覽表」應配合本案同步修正,俾使管理方式趨於一致。

()按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五四二六號函釋,略謂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人員」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按簡化申辦程序辦理審查簽證案件,其審查不實之罰則,可依同辦法第七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處理。是應具備本市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人員資格者,始得辦理本市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室內裝修簡化申辦程序之審查簽證工作,並應檢附參加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之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結業證書影本憑辦。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中增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基本資料」乙欄,明確規範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用途變更、分戶牆更動,或位於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涉及分間牆變更之案件,消防安全設備均應委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檢查表」之審查內容,增列「違章建築」乙項,俾便契合實務管理需要。至於室內裝修案件倘涉及八十四年以後之新違建,是否應併同室內裝修管理程序要求申請人自行拆除?因與本處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召開「本市各項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立案之案件,涉及違章建築之處理統一執行方式」之會議結論內容不合,是暫仍按本處上開會議結論辦理。惟防火巷違建暫不同意以室內裝修方式標繪。

二、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建築物若在同樓層防火區劃內局部空間室內裝修,其實際裝修範圍之樓地板面積若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者,非關該範圍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均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究係新作或既有,在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之前提下,均得按室內裝修簡化申辦程序辦理。但為避免大規模營業場所裝修案件採「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審核查驗,凡非屬申請範圍內之既有室內裝修,審查人員應檢討該層防火區劃內局部裝修範圍以外之現況材料標繪於「平面簡圖」,並檢附現場照片附卷,責由審查人員檢討符合規定後簽證負責。

三、有關工廠類建築物之基本設施及設備,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已有明定,是本市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其建築物室內裝修後之實際用途係供工廠使用者,應按該章相關條文有關規定檢討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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