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0年8月3日
北市工建字第69160號
法規內文

 

(一)整地後之擋土牆高度超過一.二公尺之基地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二)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計畫道路)之最高點為原則。
(三)臨建築線部份之擋土牆高度不得大於三公尺。
(四)擋土牆臨建築線部份或後面基地線部份,擋土牆與外牆之填土淨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五)地下室外牆部份留設車道開口寬度以三.五公尺為限,並以留設乙處為原則,且自地下室外牆需留設二公尺緩衝車道。
(六)適用本原則之案件,地下室頂版露天部份不得高於該基地地面臨接計畫道路最低點三一五公分,如基地地形較傾斜,設有多處基地地面,則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地面不受此限。
(七)地下層如為居室使用除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辦理外,均需經本局核准。
(八)各類地形之整地方式如后附圖。
(九)地形較特殊,且如依本處理原則設計有困難者個案審查。
 
附件
A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