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84)府工建字第84005681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第五點為「放樣勘驗案件,本府工務局於二日內派員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由本府工務局隨時派員勘驗之」,並自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為簡化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程序,落實專業簽證制度,將原訂本府工務局必須派員現場勘驗二樓版部分取消,修正後僅放樣勘驗一項須本府工務局派員勘驗。

二、自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承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案件,本府工務局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即承造人申報二樓版勘驗之次日起得先行澆置混凝土,有關樑、柱、版、牆尺寸及配筋等由承、監造人及營造業技師簽證負責,本府工務局於承造人申報二樓版勘驗七日內派員赴現場查核並作成紀錄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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