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9年6月29日
(79)府北市工建字第79037885號修訂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修訂案,如附件,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78.9.29.府工建字第三六五九○三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明確劃分承造人,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之責任,以前開函件訂定「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及「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與「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函請貴公會轉知會員查照辦理在案。

三、本府為簡化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程序,落實專業簽證制度,將原訂本府工務局必須派員現場勘驗部分,修訂為放樣勘驗及二樓版勘驗,屋頂版勘驗取消(詳如修訂後條文,原訂表格不變)

四、自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承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案件本府工務局依修訂後規定辦理,於承造人申報屋頂勘驗三日內派員赴現場查核施工進度並作成紀錄列管,有關樑、柱、版、牆尺寸及配筋等已完成澆鑄混凝土部份,由承、監造人及營造業技師簽證負責。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以明確建立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承攬工程之責任及起造人委任監造人之法定監造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及申報勘驗時間規定如左:

()放樣勘驗:基礎或地下室土方開挖前。

()基礎勘驗:基礎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含擋土措施。

()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屋架勘驗:在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雜項工程勘驗:雜項工作物,於施工計畫書核定之各階段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其他如連續壁、基椿等,於施工計畫書中核定。

三、建築工程進行至必須勘驗部分時,應先由承造人及其技師確實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請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簽章按時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報勘驗,未申報而先行施工者,由承造人負其責任。

四、承造人向工務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工勘驗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取回一份,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

五、放樣勘驗案件,工務局於二日內派員勘驗,二樓版勘驗於次日派員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由工務局隨時派員勘驗之。

附件
A2-1-4-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