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不實懲處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2月1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0306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提昇簽證品質,自即日起,申報案件經本局查核涉及簽證不實情事者,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罰外,將比照公安檢查不合格場所,上網刊登檢查機構或人員資料,俾供申報人參考,請 查照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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