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震災個別住宅重建修繕景觀改善獎勵補助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2459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一、為鼓勵九二一重建區個別住宅,或受災後自行興建之臨時住宅,經依法申請建築執照重建或再行修繕等改善方式,注重屋頂及外牆景觀,遏止違章建築產生,以增進公共安全及美化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既有透天個別式住宅因震災毀損已拆除,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依法重建領得使用執照,且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者。
(二)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既有透天個別式住宅因震災毀損已拆除,自行興建臨時住宅,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依法修繕並領得使用執照,且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者。
(三)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既有透天個別式住宅因震災毀損已拆除,依法重建領得使用執照,且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進行修繕者。
(四)領有全倒或半倒證明,既有透天個別式住宅為合法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進行修繕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修繕,如達到建築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仍應依法申請建築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如屬原地重建者,得不受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之限制。
三、申請人應設籍於重建或修繕後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且為重建或修繕後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主管機關列管之低收入受災戶。
(二)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築巢專案-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第一類、第二類補助標準列冊名單中之受災戶。
四、第二點所稱透天個別式住宅包括下列建築形式:
(一)獨立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二)雙併住宅:含二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三)連棟住宅: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
五、獎勵補助標準: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重建者,其建築物屋頂、外牆及圍牆、基地空地之處理均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者,每一住宅單位獎勵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修繕者,其建築物屋頂、外牆及圍牆、基地空地之處理符合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附表一修繕獎勵補助標準表按實作數量檢據核撥獎勵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多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獎勵補助之住宅,其重建或修繕後之屋頂、外牆及圍牆、基地空地處理規定如下:
(一)屋頂: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覆瓦或仿瓦式),以形成特殊建築風格。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設置斜屋頂,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建築物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帶狀)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廣場傾斜或依規劃單位之設計。
前目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不小於一比四。
(二)外牆及圍牆:
鼓勵採用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料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或類似之面磚、斬假石或洗石子等材質;如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洗石子或清水泥斬假石者,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圍牆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高度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且鼓勵採用軟性或穿透性材料。
其他經規劃單位建議採用之材料。
(三)基地空地:
建築基地之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配合景觀設計予以綠美化。
鼓勵採用透水性佳之鋪面材料。
除前項各款規定外,建築物之色彩應考量與自然環境景觀相調和。
七、符合本要點資格之申請人,應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國民身分證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全倒或半倒證明影本、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施工平面圖、立面圖及改善前照片,依本要點規定獎勵補助項目,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受理申請案件先後日期審核,並函復審查結果及獎勵補助之金額及項目,對於申請文件不齊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預算用罄後即不再獎勵補助。
八、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獎勵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重建或修繕工程並申請領款,逾期取消其資格。但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獎勵補助案件於重建或修繕完成後,由申請人檢具請款書(如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國民身分證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全倒或半倒證明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函、竣工平面圖、立面圖、改善前後照片、原始憑證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領收獎勵補助費: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者,應檢附改善後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者,應檢附改善前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者,應檢附改善前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現地勘驗及審查核可後,撥付建築物所有權人獎勵補助費並建檔列管。
十、依本要點規定領取獎勵補助費之建築物,非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屋頂、牆面、造型及色彩,並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類似之獎勵補助款。建築物所有權人有權利移轉事實應善盡告知義務,蓄意隱瞞造成善意第三者違反本要點規定,則由原領取獎勵補助費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繳回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十一、本要點之獎勵補助屬計畫型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列入其地方預算,不得將補助款移作他用,並於每月五日將報表送行政院主計處、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經費之核撥及決算依行政院九十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與會計事務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附件
1~5.doc
6~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