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室內裝修行為,可否將一定規模以內之申請案件,准由專業設計施工人員簽證負責,免再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
台(86)內營字第8672842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行為,基於簡政便民減輕審查業務負荷,可否將面積一定規模以內之申請案件,准由本辦法之專業設計及施工人員簽證負責,免再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逕予核發合格證明乙案,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六建四字第○二五五二七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五月九日邀集省(市)政府,部分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具審查機構查驗人員資格者,其辦理室內裝修合於上開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且其室內裝修面積,在十層以下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含三百平方公尺),超過十層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含一百平方公尺),並在其範圍內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得經由該查驗人員辦理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簽章負責後,逕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並請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將上開規定,納入前揭作業規範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