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各使用單元與走廊間之分界牆若拆除改為鐵捲門,是否應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營署建管字第06393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三六四六○○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另依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本案同層建築物中若存在二個以上使用單元,則各使用單元與走廊間之分界牆若有變更,應依上開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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