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9條第1款及第31條第13款規定解釋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環署綜字第0940061334B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9條第1款及第31條第13款規定解釋令影本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有關遊樂區之開發,如不含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9條第1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含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則應以整體開發面積依上開標準第31條第13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