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廠是否應設置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始得承攬室內裝修業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0月22日
營署建管字第05534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九一二○○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另依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依上開規定營造業無須置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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