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二四七二○○號函。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明文,已明訂室內裝修管理範圍係指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至新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可併同建造執照辦理,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本署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營署建管字第○二八五三八號函業有明釋,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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