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因嗣后實際使用需求局部更動室內裝修,准以公文核備方式辦理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4670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領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因嗣后實際使用需求局部更動室內裝修,准以公文核備方式辦理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本局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對於已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倘因嗣後實際使用需求就原核裝修範圍內局部更動室內裝修,合於下列各款全部規定者,得經「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8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桯完竣後,檢附說明二之圖說文件報請本局核備。

() 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申請範圍內,其室內天花板、分間牆、高度120cm以上之固定式隔屏或牆面裝修,其中任何一項未有過半之變更,且單項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於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者,其面積應在150平方公尺以下。

2.位於11層以上樓層者,其面積應在50平方公尺以下。

() 未變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原核准裝修後實際用途。

() 局部裝修申請範圍不得涉及既存違建之修繕。

() 申請人須為原申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局部室內裝修之核備,應檢附下列文件:

() 建築物局部範圍室內裝修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含正、背面)。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局部範圍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證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五份,並分別裝於A4規格圖袋內)。

() 建築物局部範圍室內裝修平面簡圖(格式如附件三)。

() 室內裝修竣工照片(格式如附件四)。

() 其他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納入本局94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46號,目錄第三組第012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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