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築物設置機電設備空間配置規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8127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臺北市建築物設置機電設備空間配置規範」乙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97年本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18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機電設備空間配置規範
壹、機電設備空間名稱及管理規約文字規定:
邇來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書圖常有前後圖說空間標示名稱不一致情形,造成消費者誤解、誤用,應統一名稱及文字:
一、常見名稱:機房、機械室、機電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等,依建築技術規則統一名稱為”機電設備空間”。
二、建築物管理規約文字內容統一為:本案各層機電設備空間日後不得二次施工、加蓋違章建築或移作其他使用,倘有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情形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分,並自行負擔違章建築拆除費用及恢復原合法使用。此項規定應於銷售契約註明,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事項,以避免未來住戶產生產權糾紛。
貳、免計容積空間抵扣次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設置之免計容積空間,應依下列次序抵扣樓地板面積,(1)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2)緊急昇降機之機道;(3)安全梯之梯間;(4)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5)機電設備空間。
參、機電設備空間位置及開口:
機電設備空間內部為避免設備運轉效率不彰,應設置於通風無虞及臨建築物外牆側,為提倡節能政策,設置通風百葉窗以自然通風散熱為主,於兩側外牆面分別設置進、排風口,倘僅由同一側牆設置進、排風口,其通風開口應依設備需求分開一定水平距離設置,其距離應由設備設計之專業技師檢討簽證在案。
肆、住宿類用途機電設備空間免計容積條件:
機電設備空間於住宿類用途(H1、H2)僅得設置空氣調節設備空間及其他設備所需之管道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免計容積:
一、採水冷式空氣調節系統者,應預留冷卻水塔位置及必要之立管管線空間。每戶之空氣調節設備空間限設淨寬度2公尺以下。
二、採氣冷式空氣調節系統者,每戶之空氣調節設備空間限設乙處,其淨寬度2公尺以下。該空氣調節設備空間應有兩面以上臨接外牆面,並以法定欄杆高度以上計算設置透空格柵。
三、採水冷式與氣冷式空調系統併同使用者,空調設備空間之設置應分別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四、與空氣調節設備空間相鄰之居室(不含廚房),其淨寬度及淨深度不得小於3公尺。
五、位於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之管道間,每處限淨寬度及淨深度1公尺以下,與他管道間之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
伍、住宿類用途以外機電設備空間免計容積條件:
住宿類用途以外之其餘類組,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每戶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附專業工業技師、消防設備師或建築師對於設置必要性之說明與簽證,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應由共用部分進出,標示為共用且不得約定專用。
二、應明確標示機電設備種類、數量、位置、尺寸,並檢附型錄或施工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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