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室內裝修管理制度配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修正公布後之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
北市工建字第0925446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在案,本市室內裝修管理制度配合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其中第二十九條之一針對住宅類與小規模場所簡化室內裝修申請程序,本局前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四二八五五○○號函訂定相關書表格式在案,合先敘明。

二、次查本局前基於簡政便民考量,以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一九三七七○○號函等表示關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說明四,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之建築物,得免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前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自即日起,本市總樓層六以上之建築物(含集合住宅),或依內政部函釋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例如:托兒所、托育中心、幼稚園、供學齡前兒童及國小學童使用之補習班、非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住宿類第二組之安養機構及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等,無論面積大小其室內裝修,均應按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納入本局九十二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四六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八號。

五、說明二所指書表格式,得於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列印(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