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之審查人員與工程竣工後竣工查驗人員應否為同一人及是否非經拋棄不得擅自更換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143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之審查人員與工程竣工後竣工查驗人員應否為同一人及是否非經拋棄不得擅自更換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122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668200號函及94117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1208500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得經第8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經查上開規定尚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之審查人員與工程完竣後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審查人員應為同一人及非經拋棄不得擅自更換之規定,復請查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