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認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14日
營署建管第092290575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認定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一五八○一○○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署九十二年四月四日邀集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

()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應以整幢建築物為之,並以申請建造執照時所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否為認定依據。

()本案有關臺北市政府所詢「德國漢諾威展覽會台灣辦事處」未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審查許可乙節,請臺北市政府函請業者依法辦理。

()有關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住戶之裝修施工仍應申請審查許可乙節,應將其住宅之室內裝修納入審查許可簡化之規定範圍中,得經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予進行施工。於工程完竣後,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後,核發審查合格證明。本決議將納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