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沿線申請建築工程專案管制措施 」第三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
法規內文

 

三、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
(一) 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二) 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三) 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基本資料表函送工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由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本局備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