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91.9.5.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9月12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4048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實務執行相關疑義,案經本局建築管理處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開會研商,謹檢送會議紀錄乙份供參,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函。

二、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五一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一五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研商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六、結論

提案一:學校、政府機關等附設之員工餐廳,公共安全檢查應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檢討「餐飲業」之廚房區劃?

擬 議:有關學校、政府機關附設之員工餐廳,前經本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開會決議,同意類此附設空間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組別及頻率,得併同主體建築物辦理。惟考量員工餐廳之容留人數眾多,空間使用性質近似「餐飲業」,是其餐廳空間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檢討。

提案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供體育館、零售市場、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空間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受區劃限制。依此,學校之教室、辦公大樓、活動中心(非禮堂)、學生宿舍等公共安全檢查是否免檢討防火區劃?如何認定「無法區劃分隔者」?

擬 議:查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十月廿一日營署建管字第五七六八七號函檢送「
研商學校建築物之走廊得否免設防火區劃」會議紀錄,結論略謂:「防火構造建築物: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明文,學校業包括於上開得免受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限制之範圍。學校建築物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法區劃分隔者,得依上開規定,免受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之限制。」由之,類此場所應否檢討防火區劃,當由本局於申請建築許可時,視個案情形認定之,故若原核准圖說即未區劃者,公共安全檢查當免檢討防火區劃。

提案三:樓板下設有天花板,該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八條檢討?

擬 議:有關天花板裝修材料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八條所載內容未盡相符,本局考量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載明內部裝修材料之檢查法令依據為「則設編88」,且就建築技術規則之章節架構分析,「內部裝修材料」業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訂有專節特別規範(第五節),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關「居室」空間天花板裝修材料之檢討改善,當依同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

提案四: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免設緊急進口。倘某棟舊有合法建築物各層窗戶之構造、尺寸均未符規定,且依目視判斷該棟建物之窗戶於建造時即為此況,又查無使用執照,是否仍須改善?

擬 議:按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四四四六號函示略謂:『該窗戶或開口寬度即供災害搶救人員藉以進入室內之防火避難構造開口。是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窗戶」亦應符合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緊急進口」之尺不符法令規定者,仍應檢討改善,以維公共安全。

提案五: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居室或該使用部分」裝修應採用耐燃材料之場所,其居室內附設之「廁所」天花板應否納入裝修材料檢討範圍?

擬 議:按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五六八二之一號函說明二略謂:「有關第八十八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鑒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已有明示,公共安全檢查請從其規定辦理。

提案六:未連接直通樓梯之室內「走廊」,其寬度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檢討?

擬 議: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走廊」之寬度檢討疑義,本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九三四四○○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請依上開函釋內容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