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取消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沿線申請建築工程專案管制措施第二條規定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建字第六五五五六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臺北市政府(89)工建字第八九三二0三一八00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一七0五六00號函修正(刪除第二點)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北市都建字第0九五六五九六六八00號令修正第三點
法規內文

 

一、管制範圍:北投公館路、奇岩路、崇仰一路、磺港路所圍之地區,範圍如附圖示。
二、(刪除)
三、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
(一)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二)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三)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基本資料表函送工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由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本局備查。
四、前點施工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基礎設計與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相關圖說。
(二)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鄰房現況(含其地質、基礎、結構)調查資料與圖說。
(三)地質及地下水報告書,應由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核對與設計圖無誤及訂定擋土壁養護時間,並簽證負責。
(四)妥善設置並分析防止鄰房傾斜倒壞、附近道路崩塌沈陷及有關監測系統佈置圖與觀測紀錄資料。
五、地下室施工期間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及本府78.8.26(78)府工建字第三六五九0三號函應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勘驗。簽證申請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由主管建築機關加強抽查。
(一)地下室開挖擋土壁施工之起訖時間與勘驗結果,經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後分別申報備查。
(二)地下室挖土依其施作支保措施分層勘查,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後申報備查。
六、本管制地區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開始實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