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91.5.30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3195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機構函詢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實務執行相關疑義,案經本局建築管理處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開會研商,謹檢送會議紀錄乙份供參,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機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建字第九十一○○○○五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建字第九十一○○○二四號函。

二、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三一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一○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六、結論:

提案一: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樓層內部裝修材料,公共安全檢查得否適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各類組檢討標準表檢討改善?

決 議:本案本局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二五四四八○○號函(如附件)業有明示,請依該函說明內容辦理。

提案二:學校附設之餐廳,倘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併同主體(學校)申報或依餐飲類(B3類組)個別申報?

決 議:學校或政府機關附設之員工餐廳,因其屬性有別於一般懸掛市招對外營業
,且提供不特定人士餐飲服務之場所,故本局同意類此附設空間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組別及頻率,得併同主體建築物辦理。

提案三:為避免擾民,引起民怨,辦公服務類(G類)倘各層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已為一防火區劃分隔,該使用單元得否免實施檢查?

決 議: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公服務類(G類)樓地板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至未達五○○平方公尺者,得免辦理檢查申報。

提案四:某分隔內部空間之牆壁,倘該牆壁未連接樓板或天花板,則該牆壁是否仍需為防火構造或採用不燃材料建造?

決 議:有關室內分間牆構造之檢討標準,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辦理,惟若干高度以上之牆壁始應依上開條文檢討?因涉及中央法令解釋,本局前於九十年三月廿八日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六九六九○○號函報請內政部釋示有案,該部營建署基於慎重起見,經開會決議提報建築技術規則審議小組研議,惟迄今尚無具體函釋。本局考量辦理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確有統一檢查標準之需要,故在中央尚未明確函釋前,暫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載內部牆面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且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牆體為檢討標的。

提案五:梯間或走廊設置固定櫃、機組,倘寬度合乎規定且保持暢通,該固定櫃、機組是否仍需移除?

決 議:在不妨礙人員逃生避難之前提下,於樓梯間、走廊堆置物品或裝修不燃櫥櫃、機組等,剩餘寬度若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尚非建築法令所不許。惟該建築物若屬公寓大廈者,仍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故若涉及占用樓梯間、共同走廊等共用部分堆置雜物等類似行為,仍應檢討改善。

提案六: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所載「防火區劃」項目之法令依據均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至第八十七條檢討。惟上開規定並未明文「高層建築物」部分,故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得否僅按上開法令條文檢查?

決 議:鑒於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廿八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五二六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建築物」設有專章規範,故十五層以上高層建築物「防火區劃」項目之公共安全檢查標準,自應符合上開法令規定。惟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上開法令修正前已申請建照或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得按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檢討。

提案七:按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五六號函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分間牆如設有門、窗,為符合降低火災負荷目的,門、窗應為甲、乙種防火門窗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揆諸該條文內容及同編第一章第一條有關「分間牆」之定義,均未述明門、窗部分,且八十六年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以降,各專業檢查人及貴局所屬人員均未要求相關業者應改善分間牆之門、窗,故今若按內政部上開函釋強制要求各場所改善,不僅造成民怨反彈,更動搖政府威信,有否變通方法?

決 議:本案前經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營署建字第○五六七○九號函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提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及八十六條分間牆之門扇實際執行情形及意見,案經本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七六二三○○號函復略謂:「基於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於法並未強制應設置門扇,且設置之門扇非定著於地面上,並可自由拆卸,前揭函釋前已施工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築物之分間牆倘設置門扇,圖說上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材質,故嗣后倘要求提具改善計畫於限期內改善,恐遭民眾質疑政府執行標準前後不一。惟前揭函示後若有新裝修行為建築物,當依該函釋規定辦理。」由於本案營建署署暫無具體函復,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仍請參酌本局上開函釋內容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