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90.2.9.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暨籌組志工團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
北市工建字第9042370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建築管理處九十年二月九日研商公安檢查執行疑義暨籌組志工團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五、結論:

提案一: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杜不肖業者於走廊、樓梯間堆積雜物
,妨礙逃生避難安全。擬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籌組志工團協助查報檢舉違規案件,擴大查核管理機制。

決 議:本案由本局函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隨時協助查報。

提案二: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除住宅外,安全梯之安全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惟營業場所基於管理需要,防止消費者利用安全門遁逃,特於安全門之推桿上加裝玻璃護罩,並於門旁設有鐵鎚,萬一緊急事故發生即可鎚破護罩開啟門扇,是否合乎規定?

決 議:揆諸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安全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係為確保逃生避難動線之便捷順暢,故安全門設置玻璃護罩,縱然免用鑰匙開啟亦與立法意旨有違。故營業場所為避免消費者利用安全門遁逃,宜加強警告標示、架設錄影設備、裝置防盜警鈴或改善空間經營型態等方式為之。

提案三:若某受檢場所設有三座安全梯,經檢討結果,發現該場所只須設置其中二座即可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時,可否封閉其中一座不予使用?

決 議:倘現況不符原核准圖說,但合於現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其公共安全檢查即可視同合格。

提案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查涉簽證不實案件提請審議,如附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