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89.10.30.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1月10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940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結論乙份,請 查照。

說明:各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執行實務相關疑義,歡迎提具書面意見函送本局憑參。本局建築管理處公共安全專案小組將擇期開會研商,藉以統一檢查執行標準,釐清相關單位與人員權責。

結論:

提案一:補習班是否要檢討「避難以外樓層之出入口」?是否要裝甲種防火門?開啟方向有無規定?

決 議: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並未規定補習班應檢討「避難以外樓層之出入口」,惟該出入口若同為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排煙室之安全門者,其構造、開啟方向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提案二:大型賣場內常見堆積各型貨架或隨地陳列各種貨物,其堆置後所形成的「通道」寬度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淨寬度檢討?

決 議:營業樓地板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上之B2類組建築物,其室內堆積貨架或陳列各種貨物後所形成之「通道」,主要動線部分之寬度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檢討。

提案三: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四周牆壁、樓板如因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氣管線(未經耐熱絕緣保護)貫穿,是否可視為破壞防火區劃?

決 議:「緊急供電設備」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一,故緊急供電係統之配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九條規定施予耐熱絕緣保護裝置。至若配線貫穿防火區劃之樓板、牆壁時,貫穿部位應以不燃材料填塞,以維公共安全。

提案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上開條文規定「四層以下」是否包含地下一層?

決 議:本案「四層以下」包含地下一層。

提案五:旅館之客房(含內部浴廁)天花板,可否採用塑膠天花板或以防火漆改善?「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條規定「分間牆之構造未達規定之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或耐火板裝修其牆面替代之」,倘該分間牆為木板隔間,可否採用耐燃二級的防火漆刷塗改善?

決 議:有關建築物室內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塑膠天花板非屬耐燃材料,故不符上開條文規定。至天花板或「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分間牆採用防火性塗料(防火漆)改善者,應提具合乎規定耐燃等級之材料證明及施工單位證明。

提案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但幼稚園、托兒所附設之廚房是否亦須受上開條文規範?

決 議:幼稚園、托兒所附設之廚房得不受上開條文規範。

提案七: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倘將建築物走廊淨寬度尺寸誤植(但現況符合法令規定),是否構成簽證不實?

決 議:倘現況尺寸符合法令規定,尚不構成簽證不實要件,通知專業檢查人書面補正。

提案八:本市大型賣場、超級市場、電影院、捷運車站出入口常設置管控人員進出之「三柱旋轉體」,似會妨礙人員逃生避難,公安檢查時是否應要求檢討改善?

決 議:受檢場所若僅留設單一出入口供人員逃生避難者,該出入動線上不得設置「三柱旋轉體」;若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者,宜視個案現況檢討步行距離,不符規定者仍應要求檢討改善。

提案九: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樓高二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面臨四公尺以上道路之外牆面要設置緊急進口,倘某建築物之一、二層均屬「避難層」時,其第二層是否還要檢討緊急進口?

決 議:「避難層」實已具有出入口通達地面或道路,故本案第二層得免再檢討緊急進口。

提案十:以「窗戶」替代緊急進口者,該窗戶是否需另加紅色倒三角形標示?又該「窗戶」外若設有陽台,其陽台寬度是否需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決 議: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五節緊急進口設備並無「窗戶」須另加紅色倒三角標示之規定。又同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得以「窗戶」或其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僅係規範該開口之間距與寬(高)度尺寸,與同編第一百零九條「緊急進口之構造」無涉,故該窗戶外設有陽台時,免再檢討陽台之長(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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