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89.6.22.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1632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結論乙份,請 查照。

一、為考量建管法令修正頻繁及營業場所型態日趨多樣化,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執行實務或新舊建築物法令適用等疑義,本局建管處乃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公共安全檢查爭議議題,藉以統一檢查執行標準,釐清相關單位與人員權責。

二、各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倘有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問題,請提具書面意見函送本局憑參。必要時本局將擇期通知提案單位或人員列席研商。

結論:

提案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關樓梯寬度之檢討是否包含扶手寬度?以窗戶替代緊急進口時,窗框寬度可否合併計算?

決 議: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實務層面考量,樓梯扶手位置約略人體腰部高度,尚不構成逃生避難之阻礙,且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亦規定樓梯兩側必須裝設扶手,且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間隔,為使一般建築物均得依上開規定改善設置,本局同意公共安全檢查有關樓梯寬度得就實際構造寬度檢討。至窗戶替代緊急進口時,窗框寬度可否合併計算乙節,另案報請內政部釋示。

提案二:蒙古烤肉餐廳之廚房常採用大片玻璃區隔,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五款有關「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之規定?有無變通方法?

決 議:按「餐飲業其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因其經營型態需要,燃燒設備分散設置或呈開放式、半開放式,設有燃燒設備部分無法依前揭規定區劃分隔者,其分間牆及分界牆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於內政部86.10.15.(86)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七三號函已有明示。故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蒙古烤肉餐廳,其廚房採用大片玻璃區隔者,於法尚無不符。至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採加裝自動防火鐵捲門方式改善之。

提案三:非防火區劃分間牆「無限制規定」之場所(如一般事務所),是否要檢討壁面裝修材料?

決 議:有關建築物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業有明定,故非防火區劃分間牆「無限制規定」之場所,其壁面材料仍應依上開規定檢討改善,以維公共安全。

提案四: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時,發現該場所營業登記使用範圍為該建物一樓,卻擴大違規使用二樓及地下室,倘申報人拒絕申報違規擴大使用部分,應如何處理始可避免遭受簽證不實之處分?

決 議: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檢查簽證,應按受檢場所實際使用範圍詳實檢查。且依內政部營建署86.2.13.營署建字第○一二二七號函檢送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務協調會議紀錄之結論()決議:「對申報案件,如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專業機構或檢查人應於『專業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5.其他附註說明並研提改善計畫。」故受檢場所倘有違章或拒絕檢查違規擴大使用部分者,專業檢查人均應依上開函示辦理。凡未依規定附註說明經查屬實者,均應視同簽證不實。

提案五: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發現部分不合格項目可立即改善(如走道堆積雜物),可否併同其他改善項目(如裝修材料)提具改善計畫另案限期改善後重新辦理申報?

決 議: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公安檢查不合格項目倘可立即改善者,專業檢查人應本於執業良知勸導受檢場所立即改善,不得提具改善計畫。

提案六:某一營業場所位於高層建築物第五、六、七樓,其內部設有直通樓梯供內部使用,基於管理方便起見,可否封閉六、七樓通往緊急用昇降機排煙室之安全門(僅五樓留設出入口),另案改善「緊急進口」替代之?

決 議: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除避難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故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之建築物,不得擅自封閉排煙室出入口之安全門。

提案七:按「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並未要求舊有建築物應改善「防火區劃」,是類建築物倘仍維持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使用,辦理公共安全檢查時可否免檢討該項目?

決 議:舊有建築物應改善之項目及內容,於「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六條附表已有明定,是類建築物倘仍維持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使用,表列「防火避難設施」未規定改善項目得免檢討。

提案八:本市工業區內之工場廠房,其公共安全檢查除依「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表列「法令依據」條文檢討外,是否須另依「工場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查?

決 議: 前開「工場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係內政部於82.4.12.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二二三號令發布實施,是以該法令發布前已完成設立之工場,致難要求應依規定辦理改善,故各類工場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均依原核准圖說檢討。

提案九:精神病院基於人身安全考量,建築物緊急進口加設鐵柵欄杆,防止病患爬窗墜落,可否免依技術規則檢討改善?

決 議:緊急進口對消防救災甚為重要,不宜藉故加設鐵柵欄杆等阻礙物,如為病患人身安全考量,宜從加強單位內部人員教育訓練及調整內部空間用途著手。

提案十:公安申報抽件複查時常發現防火避難設施簡圖未標示違建加蓋部分,而現場確有違建(如餐飲業廚房後門防火間隔加蓋違建物),應追究何人責任?

決 議:同第四案決議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