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自95年8月15日起,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本市建築物公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其申報書表非以本局為受理機關者,概不受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65185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自95815日起,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本市建築物公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其申報書表非以本局為受理機關者,概不受理,敬請 貴公會(機關)轉知所屬會員(專業檢查人)儘速於內政部營建署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進行系統更新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按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府業於95

   75日以北市工建字第09560103901號公告委任本局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事項,自95815日起實施,先予敘明。

 二、旨揭系統更新作業,請逕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址:

   http://searchdb.cpami.gov.tw/)內「營建資訊系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申報系統」之路徑欄項內進行「系統更新」,安裝下載V6.o版。自95815日起,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其申報書表非以本局為受理機關者,概不受理,請速轉知所屬會員(專業檢查人)配合辦理,以維權益。

 三、納入本局95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93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07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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