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府工建字第09413864200號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以減少雨水資源浪費,並有效利用水資源,降低本市水患發生機率及維持建築物之防、救災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監督機關為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府各級機關主辦之市有新建建築物工程。但經主辦工程機關簽報本府同意免適用或本要點施行前建照執照已掛號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所稱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五、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其設計之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其管理維護計畫,應參照建築物雨水貯留設計技術規範。

六、市有新建建築物檢送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送審資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建築物雨水貯留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等相關規定。

       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設計,涉及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七、市有新建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時,應具備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圖說與竣工照片;核發使用執照時,並予以註記。

八、市有新建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應定期自行檢查或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檢查及複查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裝置。

九、依本要點設置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所需經費,由各設置機關列入概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