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機械遊樂設施有關投保責任保險及保養、維修人員資格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1203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機械遊樂設施有關投保責任保險及保養、修護人員資格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並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三○○八八五九五號函(諒達)附會議結論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邀集相關機關、公會團體共同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有關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投保之責任保險,如其保險範圍已包含所經營之全部機械遊樂設施,且最低保險金額已達「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之規定者,自得免再依該辦法規定重複投保責任保險。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1.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考試及格者。

2.依電匠考驗規則規定,經甲種或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3.室內配線、電器修復、工業配線、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旋轉電機繞線、用電設備檢驗、機電整合、汽車修護、重機械修護、內燃機修護等之各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