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建研環字第0九三00三五三二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二十點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內政部建研環字第0九四000五七0九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內政部建研環字第0九五000四二七一一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二十點
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建研環字第0九六000一七九七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二十點
法規內文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採用健康、再生、生態、高性能之綠建材,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廠商申請使用綠建材標章應符合下列條件:

() 申請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因其生產廠所在地區不同者,應依生產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 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該產品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本所得委託公益法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 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 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契約書簽訂事項。

() 綠建材標章使用管理事項。

() 綠建材標章使用證書之補發、換發。

() 申請綠建材標章之諮詢服務。

() 有關綠建材標章評定制度研修事項。

() 受理自薦提案之審查。

四、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下設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等四類委員會,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審查,其設置要點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五、本要點適用之產品項目,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後公告之。

六、申請綠建材標章,應符合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經綠建材標章分類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本所核定後,發給綠建材標章。

  前項評定基準,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七、執行單位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個日曆天內審查完竣,提出准駁建議,並報本所核定。

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章申請人補正資料或修改圖說之作業時間。

審查作業中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回。申請人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時,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為一個月。展延期間不列入審查時間。

八、綠建材標章申請使用須知,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九、執行單位辦理審查作業,如有必要,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十、綠建材標章證書應分別記載申請廠商、申請人、廠商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有效期限、合格項目及試驗項目。

十一、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記載於綠建材標章證書。獲發標章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評定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二至四個月申請繼續使用。

十二、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修正,至遲於實施前六個月公告。

十三、綠建材標章證書所載資料如有變更,應向執行單位申請換發。

十四、標章申請之生產機構,如有遷址、組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者,均需向執行單位報備。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遷址、組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

() 生產廠址遷移(因戶籍重劃之變更不屬在內)。

() 生產機構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 生產設備更新或改裝、添加及減少。

前項情況由執行單位判定是否需重新辦理審查程序。

十五、綠建材標章遺失或毀損時,標章申請人應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十六、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得不定期實施抽查,抽查結果若不符規定者,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評定規定者,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及標章之使用,並報本所核備後公告之。

十七、執行單位於受理評定過程中對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及測試證明負有保守秘密之責。

十八、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材標章者,本所除依本要點辦理公告外,並得依法訴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九、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材標章之申請、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申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所備查。

二十、綠建材標章之圖示如下:

前項圖示之圖樣尺度及標示方式,由本所公告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