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三00一二三五八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0六三五八號函修正
法規內文

 

壹、緣起:
九十三年七月、八月敏督利及艾莉颱風相繼侵臺,分別於中南部、北部地區造成嚴重損失,中央除協助地方政府先行提供短中期受災戶安置外,並為協調各部會遵照政策指示,協助地方政府依據國土規劃,解決住宅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貳、執行依據:
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總統聽取「重大災害地區簡易住宅興建方案」簡報,裁示:「本案構想可行但應再就災民負擔減輕方面多做考量」。
二、九十三年九月四日郭政務委員瑤琪指示:「應請內政部就重大災害災民安置通案部分,研擬具體計畫,以利執行。」。
參、目標:
一、於重大災害後辦理受災戶之短期、中期、長期安置。
二、房屋毀損戶經評估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者,輔導個別重建或修復。
三、房屋毀損戶原有土地不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者、房屋雖未毀損惟經評估安全堪虞,位於危險區域之危機戶及其他非位於危險區域之原住民志願安遷者,予以輔導安遷定居。
肆、內容:
一、短期安置:
(一)由地方政府運用學校、廟宇、社區活動中心等符合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予以緊急臨時安置,並提供民生物資。
(二)必要時協調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專業社工人力,協助給予災民適當生活輔導,或於必要時調查中長期安置需求。
(三)安置期間為二週至一個月。
二、中期安置:
(一)由地方政府運用民間捐款發放租金補助方式辦理。
(二)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可酌予調整,最長不超過二年。
(三)發給對象:災害發生當時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者,由村(里)幹事會同村(里)長認定其居住事實。
(四)發給標準:戶內人口三口以內者發給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戶內人口四口者每月八千元、戶內人口五口以上者每月一萬元;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五)地方政府應成立單一窗口,除辦理租金補助申辦事宜外,並提供災民有關就業、就學、就養及心理衛生等方面之協助。
三、長期安置:
(一)偏遠地區原住民部落:(安置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
1.原地重建:房屋毀損戶經評估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者,除已核發災損戶慰助金外,由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公所輔導受災戶個別辦理房地重建。
2.集中遷建:中央窗口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安置對象以原住民為主,地點則以原鄉安全地點為優先,興建合法、經濟、快速興建之自助型住宅,並就地取材,提供在地民眾就業機會。
(1)房屋毀損戶原有土地不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及房屋雖未毀損惟經評估安全堪虞,位於危險區域之危機戶,應另行輔導安遷定居。
(2)危險區域之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以縣(市)政府為窗口,會同所屬鄉(鎮、市)公所、村(里)部落,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原民會等單位協助,就急需遷建者,於二週內勘定完成,其他需遷建地區,於一個月內勘定完成,並認定危機戶。
(3)危險區域土地處理:
a.劃定特定區:依受災類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劃定特定區之範圍(如:農委會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或土石流危險區,經濟部水利署劃定行水區等)
b.危險區域公告搬遷:危險區域內毀損戶之土地及危機戶之房地,請縣(市)政府依法公告、行使公權力,請其搬遷,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c.原有房地之處理:土地房屋合法者,予以協議價購或征收補償;其餘屬占用公有土地等非法狀況者,比照公共工程用地拆遷之救濟機制處理。
(4)選定遷建地點:
危險區域勘定後,縣(市)政府主辦單位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鄉(鎮、市)公所、村(里)長、毀損戶、危機戶,及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環保署、原民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中央主管機關或專業技術單位會勘協商,並應考量居住、就學、就業等等因素,配合遷建戶之意願,選定適當安全遷建地點。
(5)遷建計畫之研提及審核:
毀損戶及強制搬遷之危機戶不願承購或承租現有住宅,而有意願整體遷建者,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研擬具體遷建計畫及所需經費,並協調運用民間捐款興建住宅後,提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6)遷建計畫之實施:
遷建計畫及所需經費核定後,由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據以辦理土地使用變更、規劃設計、請照、發包、申請撥款興建、配住等後續作業。
(7)優惠貸款與補貼利息:
房屋毀損戶如符合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法令所規定申請低利貸款要件時,得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
(8)安置原住民之遷建住宅,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原則上房地費用由原住民負擔百分之二十,分期付款五年、十年或二十年,視貸款額度另行研訂,其餘房地費用由善款支應。完全無力負擔者,以善款支應。
(9)安置非原住民之遷建住宅,於原住民保留地外,選擇安全、適當土地興建出租、出售或先租後售住宅,其費用負擔比例應較原住民高,以降低造價、利息補貼方式處理為原則,善款補助視需要個案考量。
(二)一般地區(中央窗口為內政部;安置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二)
1.原地重建:
房屋毀損戶經評估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者,除已核發災損戶慰助金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輔導受災戶個別辦理房地重建。
2.現有住宅資源出租出售安置: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有關單位提供之現有公部門住宅資源,協調以優惠價格或租金供其承購或承租。
(2)輔導購置民間住宅。
(3)無力購置住宅者,輔導協助覓屋租住安居。
(4)如有弱勢戶參照九二一震災弱勢戶安置方式辦理。
(5)就業、就學、就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伍、經費籌措:
本原則所需之經費來源,原則上由民眾捐款或慈善團體捐款優先支應,並由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其中除短期安置所需經費得以災害準備金支應外,其餘均應依法編列預算或由相關基金配合辦理。
陸、預期效益:
一、確保短中期分階段持續解決受災戶之收容及安置問題。
二、協助受災戶於安全地區進行原地住宅重建或修復安居。
三、不適宜原地重建,或地質安全堪虞地區,配合國土規劃辦理遷建安居,以增進民眾居住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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