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及一○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執行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台內營字第0940004189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一、為執行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以維護地震災區重建房屋之環境衛生與居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或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

()農舍。

()原住民住宅。

()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以前提出申請補助案件。

四、申請補助案件由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經縣政府委由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撥付補助款。但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在案者,應俟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後,由該具災民身分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經縣政府委由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撥付受災戶部分之補助款。

五、每戶限申領一次,補助金額如下:

()每戶個別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按其各戶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容量分別予以補助,容量在五人份以下者每戶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容量在六人份以上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戶以上共同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撥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申請受理補助前已完成重建領得使用執照而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檢附使用執照申請補助。

七、本項補助經費非屬強制申請,其執行期間之運用比率,不列入執行率考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