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個別住宅重建委託建築經理公司服務申請補助須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九十內營字第九0六七三六五號函發布全文六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授營宅字第0九一00八四六九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件六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一)臺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五七二號函修正第六點及相關附件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一)臺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七0三0號函修正第六點及相關附件
法規內文

 

一、內政部為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個別住宅重建融資撥貸作業,受災戶委託建築經理公司辦理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相關服務,得申請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以下簡稱社區重建基金)補助,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社區重建基金補助建築經理公司服務內容如下:
(一)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個別住宅重建融資撥貸作業諮詢服務:協助受災戶獲得融資核可通知並製作簡要諮詢服務備忘錄(如附件一)。
(二)受災戶簡易財務規劃:完成受災戶財務規劃說明書(含還款來源說明,如附件二)。
(三)興建計畫審查及諮詢:製作建築設計圖說諮詢簡要備忘錄(如附件三)。
(四)契約鑑證:受災戶與營造廠商工程契約之鑑證簽訂後,檢附其契約影本。
(五)土地價值、工程造價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製作土地價值、工程造價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四)。
(六)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製作工程進度查核及簡易營建管理報告書(如附件五)。
(七)續建與不動產清理處分:製作續建與不動產清理處分報告書。
三、委託建築經理公司提供服務得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社區重建基金補助,在不超過融資金額百分之二點五原則下,其收費補助分配比例如下:
(一)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個別住宅重建融資撥貸作業諮詢服務、受災戶簡易財務規劃、興建計畫審查及諮詢等服務項目,共計百分之二十。
(二)契約鑑證、土地價值、工程造價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等服務項目,共計百分之三十。
(三)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及必要時續建與不動產清理處分,共計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申請社區重建基金補助之融資金額暫以簡易財務規劃說明書所載營建工程成本計算,惟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如因故終止委託,致未能繼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服務項目補助,則依第二項計算之補助金額為準。
四、社區重建基金補助之撥款申請分三次,第一次撥款申請階段為完成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受託服務事項,第二次撥款申請階段為完成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受託服務事項,第三次撥款申請階段為完成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託服務事項。
五、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應彙整各建築經理公司辦理社區重建基金個別住宅重建相關服務所訂收費上限,訂定收費基準報內政部核定。
前項收費基準以總建造費用百分之二點五為原則,特殊個案得酌予增加,最高以百分之四為上限。
六、社區重建基金之補助,個別住宅受災戶得自行或委託建築經理公司提出申請,非採都市更新方式重建集合住宅及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社區重建之受災戶則由委託建築經理公司提出申請,分別撥入受災戶本人帳戶或建築經理公司帳戶。申請補助撥款之申請書、委託書及收據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七、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