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震災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內政部臺(九十)內營字第九0六七0五一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內政部(九一)臺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二五五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一)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四0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九四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三)臺內營字第0九三00八二四四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法規內文

 

一、為辦理九二一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示範性社區,係指集合式住宅社區原地重建或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及政府辦理之新社區開發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須辦理地質鑽探且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
三、申請、審核、撥款及決算程序:
(一)於九二一地震後經判定為全倒或半倒且已拆除地上物,如有地下室並領得拆除執照之集合式住宅受災戶,得以起造人名義檢具九二一震災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資料照片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縣(市)政府審查完竣並據以填列九二一震災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審查表(如附件二)後,以正本函送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並副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三)縣(市)政府俟申請案件同意撥款後,應立即將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送營建署(中區工程處)辦理撥款。
(四)起造人應委託登記有案合法之鑽探業者於建築設計人監督下進行鑽探工作,並於完成地質鑽探後檢具起造人與鑽探業者書立之撥款委託書向縣(市)政府申請經費,縣(市)政府查核鑽探報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後,撥付補助款至鑽探業者於銀行開立之帳戶。
(五)縣(市)政府於年度終了前二十日內(一月二十日以前)應填具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如附件三),以正本函送營建署,俾辦理決算作業。
四、由政府辦理之新社區開發地區其地質鑽探費之補助,不受第二點申請期限及第三點規定限制,動支時循行政程序申請補助。
五、補助原則:
依鑽探深度每公尺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包括鑽探報告、技師簽證等費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