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臺(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三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點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內政部(90)臺內營字第九0八二九九二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八點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內政部(90)臺內營字第九0八四三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一一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三00八四九四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
法規內文

 

一、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或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舍。
(二)原住民住宅。
(三)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三、起造人委託開業建築師依下列規定規劃設計建築者,得依第四點規定獎勵:
(一)農舍及原住民住宅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斜屋頂。
(二)建築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自然景觀及人文環境的材質,建築物造型及色彩宜考慮環境調和為原則。
(三)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者外,應予以植栽綠化。
(四)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建築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留設之法定空地其中一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任一邊最小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2.留設最小面積應在基地面積之十分之一以上。
3.至少有一段應臨接道路或沿建築線之退縮空地,臨接長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規定應配合事項。
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並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設計者,得不受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四、依第三點規劃設計並經審查通過之申請獎勵案件,其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給予新臺幣四百元規劃設計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五、依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得以報備方式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者,如經建築師設計簽證,並符合第三點之設計規定者,亦得申請補助規劃設計費。
六、申請獎勵案件得於領得建造執照前或領得建造執照後,委託開業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但領得建造執照前申請者,應俟領得建造執照後由該受委託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補助費。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在案者,應俟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後,由該具災民身分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受災戶部分之規劃設計補助費。
七、申請獎勵案件之受理審查作業及規劃設計補助費之核撥,內政部得洽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
八、本要點實施期間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間,並配合年度編列預算辦理。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或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舍。
  (二)原住民住宅。
  (三)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舍。
  (二)原住民住宅。
  (三)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災區鄉村區,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本部依前揭規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函頒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依上開規範第二點規定,鄉村區重建,係指為安置受災戶需要,於非都市土地辦理社區重建,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者。基於實務上,此類鄉村區開發案可視為受災戶購買土地後交由建商協助興建住宅,鄉村區重建為重要政策,且以往並未對以上開規範辦理重建之案例進行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費用補助,為協助民眾儘速重建,恢復原有之生活,爰修正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將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者納入適用對象中。
六、申請獎勵案件得於領得建造執照前或領得建造執照後,委託開業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但領得建造執照前申請者,應俟領得建造執照後由該受委託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補助費。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在案者,應俟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後,由該具災民身分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受災戶部分之規劃設計補助費。
六、申請獎勵案件得於領得建造執照前或領得建造執照後,委託開業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但領得建造執照前申請者,應俟領得建造執照後由該受委託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補助費。
一、第二項新增。
二、符合本要點適用範圍者,皆得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獎勵。本要點已修正第二點於適用對象部份納入「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者」,惟因依該規範辦理重建者,興建住宅用地總面積中做為安置受災戶住宅用地面積之比例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始得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且本項獎助費用每一受災戶僅得申請一次,為利審核,爰明定依上開規範辦理重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在案者,應俟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後,由該具災民身分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受災戶部分之規劃設計補助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