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桃園縣龍潭鄉雲桂特區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7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001217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為貴縣龍潭鄉雲桂特區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府工使字第○九一○○三一九二○號函。

二、按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備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有明定,又前揭所稱「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業有規定,所詢旨揭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疑義乙節,係涉規約之變更,仍應由原管理組織踐行前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程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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