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代理資格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
90營署建管字第03861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代理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三三五九一○○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式應於規約中明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有明文,所詢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如因身體不適,委由同公寓大廈之住戶執行職務,惟有主任委員之書面授權同意書及大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簽署同意書,該住戶是否可代理主任委員乙節,應依規約約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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