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九二一震災重建建築執照之相關法令適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
(90)重建住字第1170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年五月廿三日召開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八五號函「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建築執照之相關法令適用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旨意,係針對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而辦理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門檻之限制,並未排除建築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

()有關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八五號函示申請建築執照勿庸取得全部之拆除同意書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節,請內政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檢討釐清俾免肇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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