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九二一受災戶重建輔助經費核發作業計畫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4月2日
北市社二字第90290104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臺北市九二一震災受災戶重建輔助經費核發作業計畫如附件,請依規定協助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九二一賑災民間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五次會議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首揭計畫業於九十年三月九日簽奉市長核定。
三、本項重建輔助對象係針對九二一震災全倒受災戶所有權人擬於原地重建者,其中第六點有關輔助程序涉及貴處權責,請惠依規定協助辦理。
 
臺北市九二一受災戶重建輔助經費核發作業計畫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九二一賑災民間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五次會議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輔助對象:
本重建輔助對象係指九二一震災之全倒受災建物其所有權人擬於原地重建者。
四、申請代表人:
1.受災建物有委員會組織之設置者由該建物之重建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無上揭組織之設置者,以該建物所有權人推派代表提出申請,被推派者必須經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簽署同意方為有效。
3.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單獨一戶者,則由該戶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五、輔助標準:
以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登載之樓地板面積(註:係為建物總面積,不包含附屬建物面及共有持分面積,一樓部分則包含騎樓)為計算依據,最高補助金額每戶不得高於八十萬元,不足三十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
除東星大樓(不含第一銀行及松山賓館)及豪門世家受災戶每戶每坪補助二萬元;其餘每戶每坪一萬元。
六、輔助程序:
為利九二一災區重建工作之進行,本重建輔助款依災地重建進度,分三階段撥付:
第一階段:申請人提出申請重建計畫併同申請建照資料送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稱建管處)時,即由建管處函知社會局依補助標準核計撥付二分之一款項;
第二階段:申請人於取得建照或建管處發給之同意重建備查公文後,檢齊建照影本或備查公文送社會局,由社會局撥付四分之一款項;
第三階段:經建築管理處勘驗確認二樓樓地板完成後,由申請人檢附勘驗證明影本送社會局,由社會局撥付尾款(四分之一)。
前項各款重建階段中,如第三階段補助對象有建物規模係屬一層建物、或其他特殊情形確無二樓樓板勘驗者,由申請人檢附有關建物資料說明報請社會局簽會建管處協助確認第三階段撥付款項之時程。
七、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
1.申請書(可逕向臺北市各區公所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第二科索取)。
2.重建計畫書:內容包括建物基本資料(原建築物基本資料、新建築物基本資料)及重建經費計畫(總工程經費、工程分項經費、融資貸款、預計工期)。
3.檢附全體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4.若未成立重建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者,需檢附推派代表證明文件(即全體住戶三分之二以上簽署同意書)。
5.申請建築物建照相關資料(有關表格可向建管處索取)
6.申請建照相關圖說、資料。
(二)第二階段:檢附建管處核發建照影本或同意重建備查公文。
(三)第三階段:檢附建管處勘驗證明影本或本計畫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有關新建物確無二樓樓地板勘驗相關資料。
以上文件,請以一式三份方式檢送,以利作業。
八、撥付方式:
本輔助款以開立支票方式撥付申請代表人。
九、申請期限:
第段輔助應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第三階段輔助應於第一階段申請後五年內申請。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九二一賑災民間捐款專戶」支應。
十一、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
 
 
附件
A1-1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