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五點函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
89營署建管字第3988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業務,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五點規定,如專業檢查人非開業建築師或技師資格者,則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之「專業機構」欄及「專業檢查人」欄,應分別蓋記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戳章。請 查照辦理。

說明: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九七三九○○號致本署函副本辦理。(如附件影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