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4.4.20.研商「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防汛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營署建管字第094002196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94年4月20日研商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防汛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
六、結論:
(一)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定有明文。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是河川區域內之水防道路,如經依公路法規定公告納入公路路線系統,或經縣(市)政府認定之現有巷道,得依法指定建築線,本署91年5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23946號函已有明示。
(二)另據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如附件)以:1.水防道路係為執行防汛、搶險業務所需,並不以提供大眾通行為目的,其設置標準與公路法等所稱為供車輛通行之道路不同,在道路(含市區及村里道路)主管機關未將其公告為道路系統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前,不得將水防道路視同一般道路並據以指定建築線。2.有關依法令公告之河川區域或雖未公告河川區域,但為尋常洪水位到達區域之河段,有潛在危險性,即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或運輸路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又水防道路專供防汛搶險所需,故其設計標準與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公路不同,故皆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亦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
(三)本案水防道路得否指定建築線乙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洽詢當地水利機關並依上開有關法令規定認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