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各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情事時,檢討承辦技師或建築師專業責任時該函目的及注意事項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補充說明本會952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952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諒達。

 二、各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情事時,如依旨揭本會函檢討承辦技師或建築師專業責任時,應符合下列該函目的及注意事項,以免有執行偏差之情事發生:

() 旨揭本會函之目的與意旨: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廠商,其專門技術人員(技師或建築師)為執行相關工程技術服務之核心,有賴其善盡專業責任,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本會爰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管理,對於公共工程產生重大缺失情事(例如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就屬於技師、建築師專業責任部分,送請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懲戒,以督促其善盡專業責任。

() 執行應注意事項:

1.各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案件,除法令明定事項外,應於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載明負責規劃、設計或監造之技師或建建築師之應辦事項及責任;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如有違反契約規定情事,首應追 究履約廠商之契約責任,如有屬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之專業責任事項,已得客觀認定有技師法或建築師法交付懲戒規定之情事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及建築師法第17條及第18條),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42條或建築師法第50條之規定報請懲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