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依法取得土木技師資格並執業者,可免經品管訓練即可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中所規定品管人員工作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
工程管字第0910050277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釋 貴會會員可免經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及承商之品管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土技全聯(九一)字第五六七號函。

二、貴函有關 貴會會員可免經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
位監工人員乙節,經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貴會會員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監造工作。

三、另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分析、試驗、施工、檢驗、計畫管理……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又查旨揭要點第八點規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等。技師法既賦予技師執業之法定範圍且可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故技師雖未經訓練仍可擔任品管人員,惟應確實執行品管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及第六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工作。

四、工程技術、設備及品管手法日新又新,本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與相關「回訓課程」確為工程人員進修之重要管道,仍請鼓勵貴會會員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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