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九二一地震災後重建新社區開發規劃設計費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1月2日
九十重建一任字第24892號
法規內文

 

一、補助對象:
(一)九二一地震重建區政府辦理之新社區開發地區,合於本要點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二)同一申請計畫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
二、補助經費來源: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三、審核單位:內政部。
四、執行單位: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項目:開發可行性評估作業費、整體測量規劃、區段徵收、徵收或市地重劃作業、整地、道路、排水、污水、公園、綠地、共同管道及公共設施管線等公共設施規劃設計費。
六、補助標準:
(一)開發可行性評估作業費:每一社區最高十萬元,惟仍應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二)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作業費:
1.徵收: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辦理。
2.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每公頃最高五十萬元。
(三)整體測量規劃費:
1.測量作業費:每公頃最高一萬五千元。
2.規劃作業費:面積五公頃以下,每公頃最高十萬元,超過五公頃不足十公頃部分,每公頃最高八萬元。
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最高三萬元。
3.整體測量規劃若情況特殊案件,可專案報准增加補助經費。
(四)整地、道路、排水、污水、公園、綠地、共同管道、公共設施管線規劃設計費: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七、申請計畫、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依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新社區開發及審核及經費撥付作業流程辦理。
(二)主辦單位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進行開發可行性評估作業後,可檢具委託合約書,向營建署申請撥付開發可行性評估作業費。
(三)主辦單位進行研擬綜合規劃書及概算前,可視需要檢具申請書件(附表一)向營建署申請撥付先期規劃作業費,包括整體測量規劃費(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及區段徵收、徵收或市地重劃先期作業費(每公頃最高三十萬元)。
(四)主辦單位研擬財務計畫書經「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核貸經費後,可擬具申請書件(附表二)向營建署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費及剩餘之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作業費。營建署於接獲本項申請書時先撥付徵收、區段徵收剩餘作業費,完成執照申請時,撥付市地重劃剩餘作業費及剩餘整體測量規劃費(總費用百分之五十)暨工程規劃設計費百分之七十。
(五)主辦單位於工程完成驗收決算後,可擬具申請書件(附表三)向營建署申請撥付工程規劃設計費百分之三十。
八、經費運用及管考:
(一)經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結案後一個月內,檢具委託契約書、支出原始憑證及結案報告,送內政部營建署轉送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作為本補助計畫之統籌受理及聯繫窗口,並訂定管考計畫據以實施查核。
九、申請計畫書基本內容:
(一)計畫目標,實施時程。
(二)實施地點相關位置、範圍及規模。
(三)預定工作項目、內容、經費需求、實施進度。
 
附件
A1-1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