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承攬工程申請開工、竣工或辦理工程勘驗、查驗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如屬執業技師者,應查核是否符合其執業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14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080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申請開工、竣工或辦理工程勘驗、查驗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如屬執業技師者,應查核是否符合其執業範圍乙案,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七二一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得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環境工程、水利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及航空工程科技師,其中水利工程、環境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及航空工程科技師,其執業範圍並不包含建築結構物或建築物結構之施工,依技師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執行上開業務。

三、本案納入八十九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一一一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八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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