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200049576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明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科程(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照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包括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