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技師法第45條第1項罰鍰規定之貨幣單位疑義說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工程企字第0960019319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技師法(下稱本法)第45條第1項罰鍰規定之貨幣單位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5896泱南字第9605124號函。

 二、查本法現行條文第45條第1項規定,係於611215日本法全文修正時所新增,當時以「元」為貨幣單位,罰鍰額度為「二千元下」。741211日本法全文修正,該條亦有修正,額度調高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惟貨幣單位仍為「元」,並未修改,合先敘明。

 三、依81717日制定公布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下稱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既以「元」為貨幣單位,爰技師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處以罰鍰處分時,應將所訂罰鍰金額,依上開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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